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2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