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品││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業經臺灣高等法│(業經臺灣高等法│易科罰金,以銀元│││院以97年度聲減字│院以97年度聲減字│300元折算1日│││第289號裁定減刑│第289號裁定減刑│(業經本院判決減│││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刑減為有期徒刑3│││)│15日)│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4年10月間某日起│95年1月16日為警│94年10月18日│││至95年1月24日為│採集尿液回溯96小││││警採集尿液回溯26│時期間內之某時(││││小時止(不超於同│不含於同日18時10││││日13時20分許為警│分許為警查獲後至││││查獲後至採尿時止│採尿時止之時間)││││之時間)│││├────────┼────────┼────────┼────────┤│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偵字第1036號│偵字第1036號│緝字第1802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746│95年度訴字第746│95年度訴字第3504││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7月20日│95年7月20日│96年7月19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746│95年度訴字第746│95年度訴字第350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5年8月18日│95年8月18日│96年8月1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8條、第│││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216條│├────────┼────────┴────────┼────────┤│備註│①編號1、2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檢96年度執│││以97年度聲減字第289號裁定分別減│字第9402號之1,│││為有期徒刑5月、3月15日後,定應│接續板橋地檢97年│││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度執減更字第329│││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減更辛字第329號│號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