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 柯平瀛 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書棼┌───────────────────────────────────────┐│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台豐印刷電路工│88ND000376~000386│11│11,000│││業股份有限公司││││├─┼─────────────┼──────────────┼───┼────┤│2│台豐印刷電路工│88NC000027~000035│9│900│││業股份有限公司││││├─┼─────────────┼──────────────┼───┼────┤│3│台豐印刷電路工│88NB000041│1│10│││業股份有限公司││││├─┼─────────────┼──────────────┼───┼────┤│4│台豐印刷電路工│88NA000041~000044│4│4│││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5│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