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7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97年度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係被告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毒品,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所持有白粉1包經檢驗結果,認係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