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七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 宏晟 機車行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宏晟機車行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亦未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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