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09號

原告盛益海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0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8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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