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吳國照 被告 呂鴻棋
呂正鵬 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於訴狀內記載具體確定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陳明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後,按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