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林保秀 被告 陳麗蓁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蓁發支付命令(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三六0二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七十八萬二千零六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五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八千零九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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