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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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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