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原告 陳淑萍 被告 林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淑萍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0號被告林曉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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