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告 游靜永
呂麗卿 游吉昌 游秀玲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鴻毅 被告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游文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