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3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韻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韻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 胖虎 公仔壹個、SP公仔肆個、蠟筆小新盲盒壹個、變色龍盲盒壹個、茉莉公仔壹個、一番賞商品參個、BAPE公仔參個、麥胖公仔壹個、寶可夢公仔壹個、阿瑪莉荊絲公仔中盒壹個、恐龍妹妹公仔壹個、SP汽車公仔壹個、 小野 公仔壹個、茉莉100%公仔肆個、 三麗鷗 公仔壹個、骨頭先生的狗公仔肆個、星期一 布魯斯 公仔中盒壹個及鬼太郎公仔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