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 陳惠萍 即 金太軒 佛具金紙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