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陳銘鐘
被 告 洪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下
午15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
說明本件是否有成立和解,如成立和解,請提供相關和解書面及
匯款資料供本院參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