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逢均
林高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另有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逢均
林高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另有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