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美均 即 潘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56元,及其中新臺幣9,38
7元,自民國108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