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速偵字第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文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1行「業經
被告王文華余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應更正為「業經
被告王文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外,其餘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
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