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張木德
張憲庭 張庭榛 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被告 鐘乾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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