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聲請人 鄭綉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不慎被竊,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為此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釋明聲請人係代收支票或係票據權利人?另票據權利人係保險公司或聲請人?請陳明原因為何?該通知已於101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許瑀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101年9月7日│28,458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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