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育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育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後淨重為零點壹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起補充為「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在上開賓館大門口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薛育成於偵查犯罪機關知悉其上開持有毒品犯嫌前,主動交出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A1顆、手機1支供員警查扣,並供認前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薛育成並供出其該次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A之來源,員警始查知其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MD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持有第二級毒品MDA犯行前,即主動坦承本件持有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佐,經核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又按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中向員警供出本件所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之來源為另案被告 李翊綾 (見偵卷第7頁反面),嗣經檢察官偵查後,於
107年7月26日就被告所述李翊綾無償轉讓本件第二級毒品
MDA予被告之犯行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15號、2216號起訴書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確實對偵查機關之偵查作為提供助益,並考量被告所供出毒品來源之規模、對象,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是被告就其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同時有自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2項及第66條規定,先依較少之數即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A,可見法治觀念淡薄,所為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A數量為1顆,驗前淨重為0.291公克,其數量非鉅,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驗前淨重0.291公克,驗餘淨重
0.184公克)乙節,有該醫院107年6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7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手機1支,與被告所犯前開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217號被告薛育成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育成明知搖頭丸(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12日17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7樓706室(愛迪亞賓館),向李翊綾(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215號、2216號提起公訴),取得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1顆(檢驗後淨重0.18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17時15分許,在上開賓館大門口前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育成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MDA1顆可資佐證。又前揭扣案毒品,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之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巿凱醫驗字第537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照片7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1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檢察官陳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