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古依玄 (原名 古靜芸 )被告 潘羿
劉家豪
陳冠廷
張禹堂
陳彥名
鄒智仲 練元浚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