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 楊宗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敏欣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19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述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毓秀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