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號原告甲○○上列人原告與被告司法院民事廳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千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億2千1百2十2萬2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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