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調字第30號
聲請人 吳奕萱
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被告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明,又觀諸卷存資料,並無可認兩造就本件給付賣價價金之爭執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