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7號聲請人 張文錦 相對人 蘇震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5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2年5月3日3,700,000元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1日CH0000000002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112年7月3日CH0000000003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2年7月30日112年7月30日112年7月31日CH0000000004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2年8月30日112年8月30日112年8月31日CH0000000005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2年9月30日112年9月30日112年10月2日CH0000000006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2年10月30日112年10月30日112年10月31日CH0000000007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2年11月30日112年11月30日112年12月1日CH0000000008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2年12月30日112年12月30日113年1月2日CH0000000009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3年1月30日113年1月30日113年1月31日CH0000000010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3年2月29日113年2月29日113年3月1日CH0000000011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3年3月30日113年3月30日113年4月1日CH0000000012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3年4月30日113年4月30日113年5月2日CH0000000013112年5月3日5,000,000元113年5月30日113年5月30日113年5月31日CH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