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被 告 李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芳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