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丁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丁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於民國109年6月2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樺品居汽車旅館内,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同年6月3日0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另案執行拘提 楊雨萱 時,發現在場之被告為另案通缉犯並當場逮捕,另經楊雨萱同意後至楊雨萱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5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555」咖啡包13包(驗出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1.7612公克,由報告機關依法裁處)、「馬利歐」咖啡包6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小於1%》、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0.4876公克及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純度小於1%》,109年度安保字第752號)、大麻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數量淨重0.3387公克,109年度毒保字第269號,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另案偵辦中)、愷他命1包(驗餘數量淨重0.07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9支及6組、大麻吸食器1支及1組、咖啡分裝袋1批及K盤1個等物(109年度保管字第2591號),並經被告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09年7月15日14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之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月16日14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並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在該車内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7.9184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940號)及吸食器1個(110年度保管字第2747號),並經其同意後採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嗣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1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上開扣案之咖啡包6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分別送鑑驗而驗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6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2包),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9支及6組、咖啡分裝袋1批及吸食器1組,則為被告所持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丁皓於109年7月1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7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0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出所。而被告另於109年6月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毋庸再經觀察、勒戒,檢察官乃就上開各案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案卷無訛。而本案被告於109年6月3日為警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於同年7月16日為警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268號、109年1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152號、110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087號鑑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包裝上開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而其所涉上開犯行雖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此乃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咖啡分裝袋1批,雖亦為被告所有,惟其於警詢時供稱係放在家裡好看用的,此外亦無證據足認上開物品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飲料包(含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6包(驗前總淨重40.6321公克、驗餘總淨重36.1851公克)外觀為深藍色包裝、瑪利歐圖樣。109年度安保字第75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2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9支、6組109年度保管字第259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3咖啡包分裝袋1批109年度保管字第259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包(驗前總淨重9.8122公克、驗餘總淨重9.7838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94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8號)5玻璃球吸食器1個110年度保管字第274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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