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邱百群 債務人 何景芬 債務人 潘長修
一、債務人何景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何景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長修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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