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瀕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瀕嫺於099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75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4,82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27元整及違約金1,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826元整自103年0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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