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25號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唐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文國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