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85號
原   告  蘇志雄
被   告 北港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北港製衣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竹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
24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稽。而原告至今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2紙存卷
可查,承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莊良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