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俊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0
7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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