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南市政府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之上開仿冒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之商品│├───┼──────────────────────┤│一│「HELLOKITTY(文字及圖樣)」髮帶49件│├───┼──────────────────────┤│二│「HELLOKITTY(文字及圖樣)」髮圈9件│├───┼──────────────────────┤│三│「HELLOKITTY(文字及圖樣)」髮夾5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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