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63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能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能雄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謝能雄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民國98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101年9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20日)早晨5時初,經過 楊宗衛 位於雲林縣元長鄉○○村○○0000號住處左側鐵工廠,發現該工廠並無鐵門等物遮蔽,且停放2部貨車、堆放許多物品,竟臨時起意竊取他人動產,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5時10分進入該工廠搜尋值錢物品,於5時11分在附件所示乙車後車斗發現有1部焊接機,焊接機旁有1綑連接該焊接機之電纜線(為楊宗衛所有),於是決定竊取該綑電纜線,而徒手將該綑電纜線拿到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C所示位置的地面後,發現該綑電纜線的一端接連到後車斗的焊接機,於是用力拉扯該電纜線,仍未能將電纜線拔離,即繞到乙車左側如附件編號D所示位置,以手機螢幕照明乙車後車斗查看未能拔離的原因,發現該電纜線被焊死在焊接機上,因而於5時13分離開工廠;謝能雄心有不甘,於5時22分再度進入該工廠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C所示地面上有該綑電纜線的位置,確認沒有不用工具而可拉斷之點,即於5時23分轉至甲車左右查看,未發現有可以徒手竊取的值錢物品,即予放棄而離開工廠。同日天亮後,楊宗衛發現該綑電纜線掉落在地上,查看工廠監視器畫面,而報警。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被告承認於上述時間進入上述鐵工廠,惟否認有竊盜動產之意思。經查:
㈠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勘驗證人楊宗衛設於其鐵工廠之監視器所錄得之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
㈡從監視錄影畫面來看,當日5時10分59秒,被告到乙車右側
如附件編號C所示位置,接著在5時11分27秒的時候,被告的身體原地前後晃動疑似在拉扯物品,並有彎腰查看之動作,又於5時11分44秒繞到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D所示位置,於5時11分52秒以手機螢幕照明而查看乙車後車斗,而於5時13分33秒離開工廠,於5時22分21秒再度進入該工廠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C所示位置查看,5時23分11秒至50餘秒轉至甲車左右查看,5時23分59秒離開工廠等情;而警察於翌日拍得的現場照片顯示,該綑電纜線就在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C所示位置,電纜線的一端被焊死在乙車後車斗上的焊接機(分局卷第15頁的2張現場照片);證人楊宗衛於審判期日證稱:他為了防止漏電而將該電纜線的一端鎖緊、焊死在乙車後車斗上的焊接機上,而為了工作方便,晚上下班前會把電纜線整理成綑、放到車上,惟當日天亮後,發現該綑電纜線掉落在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C所示位置,才去查看監視錄影畫面等情(本院卷第87-89頁);綜合上述監視錄影內容、現場照片顯示的狀況、證人楊宗衛的證述內容,可以判斷被告是臨時起意竊取他人動產,以致於未攜帶任何工具,而於5時10分進入該工廠搜尋值錢物品,於5時11分在附件所示乙車後車斗發現焊接機旁楊宗衛所有1綑連接該焊接機之電纜線,於是決定竊取該綑電纜線,而徒手將該綑電纜線拿到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C所示位置的地面後,發現該綑電纜線的一端接連到後車斗的焊接機,於是用力拉扯該電纜線,仍未能將電纜線拔離,即繞到乙車左側如附件編號D所示位置,以手機螢幕照明乙車後車斗查看未能拔離的原因,發現該電纜線被焊死在焊接機上,因而於5時13分離開工廠;被告心有不甘,於5時22分再度進入該工廠乙車右側如附件編號C所示地面上有該綑電纜線的位置,確認沒有不用工具而可拉斷之點,即於5時23分轉至甲車左右查看,未發現有可以徒手竊取的值錢物品,即予放棄而離開工廠,同日天亮後,楊宗衛發現該綑電纜線掉落在地上,查看工廠監視器畫面,而得知該綑電纜線遭竊未遂,於是報警處理。
㈢被告於101年11月4日警察詢問時供稱:其於當日5時10分及5
日22分,分兩次進入該鐵工廠,都是為了尋找衛生紙及水,用來上廁所用(分局卷第1-4頁);惟於經檢察官通緝到案,102年4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改稱:當時經過該鐵工廠,想去工廠內上廁所,突然跑出1隻狗,要找石頭丟狗,第1次沒丟到狗,又第二次又進去鐵工廠要找東西丟狗(102年度偵緝字第85號卷第3頁);於102年10月31日審判期日則又改稱:其第一次進該工廠是要找衛生紙及水,第二次則是要去丟狗(本院卷第90頁)。然而,被告前後3次的供述完全不同,而且監視錄影畫面並未有狗跑進或跑出的影像,顯見被告根本就是在說謊,所辯不足採信,上述竊盜電纜線未遂的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罪。
㈡被告有上述前科,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其行為未遂,較既遂所造成損害輕,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㈣法官審酌被告除有事實欄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尚有另外
3次竊盜,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第1案於86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後2案分別於102年1月31日、
102年3月29日判決確定,尚未執行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素行不良,然而,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得手任何財物,且其自稱有個8歲的重度障礙小孩以及另1個患有先天性氣管疾病的3歲小孩依賴其照顧,被害人也請求對被告輕判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四、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㈡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雲林縣元長鄉○○村○○0000號鐵工廠101年9月30日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光碟內共有6個影片檔案,檔名分別為「時間5.10角度1」、
「時間5.10分角度2」、「時間5.10角度3」、「時間5.20分角度1」至「時間5.20分角度3」。本件監視器畫面為3處不同位置但同時段、均無聲音之影片。
監視器位置及錄影時間:
㈠監視器1:位於工廠內右後上方,往工廠入口及馬路方向拍攝。
㈡監視器2:位於工廠外右側住宅門庭上方,往工廠入口及馬路方向拍攝。
㈢監視器3:位於工廠內右側上方,往工廠入口及馬路方向拍攝。
㈣上述3處監視器畫面右下角錄影時間均自「9/30/201205:
10:00」至「9/30/201205:19:59」、「9/30/201205:
20:00」至「9/30/201205:29:59」。監視器錄影畫面配置圖:
┌─────────────────────┐│馬路監視器2┌┐├‥‥‥‥‥‥‥‥‥‥‥‥‥‥‥‥‥‥‥‥‥┌──┴┘│工廠A│鐵門│E柱┌──┐柱┌──┐││子│乙車│子│甲車│││②D││C①B││┌┤│:││:││└┘│:└──┘:└──┘監視器3│::││監視器1┌┐│└────────────────┴┴───┘由監視器畫面可辨識工廠入口並無鐵門等物遮蔽,工廠內部依
監視器1之畫面可辨識工廠內有2部貨車(編號甲、乙車),其間並無具體隔間,惟經由監視器3之畫面可辨識工廠內部柱子後方堆積許多物品。
⒈監視器1部分:
錄影時間「9/30/201205:10:00」至「9/30/201205:19:59」:
【05:10:06】被告從畫面右側走入靠近甲車。
【05:10:15】被告走入甲車旁左側(編號B)低頭左右張望。
【05:10:22】被告由甲車旁左側(編號B)走出停在甲車前方(從此角度無法看到被告之動作)。
【05:10:44】被告在甲車前方走動,面向馬路停在柱子前方(編號①)。
【05:10:59】被告走入乙車旁右側(編號C),手持發亮之手機,疑似在尋找物品。
【05:11:27】被告之身體原地前後晃動,疑似在拉扯物品,並有彎腰查看之動作。
【05:11:44】被告由乙車旁右側(編號C)走出,經乙車
前方,走入乙車左側(編號D)。【05:11:52】被告手持發亮之手機查看乙車後車斗及周圍物品。
【05:11:57】畫面左方,有一男子在馬路上騎腳踏車經過
往畫面右側移動離開。騎腳踏車男子經過期間,並無再看到被告及其手持之發亮手機。
【05:12:24】被告由乙車旁左側(編號D)走出,停在乙車前方(從此角度無法看到被告之動作)。
【05:12:45】被告走入畫面左側(編號E)。
【05:13:21】被告由畫面左側(編號E)走出,往畫面右側移動。
【05:13:33】被告由畫面右側離開。
錄影時間「9/30/201205:20:00」至「9/30/201205:29:59」:
【05:21:24】一輛銀色五門掀背式自小客車由畫面左側駛入,經過工廠前,由畫面右側離開。
【05:22:21】被告自畫面右側走入,靠近甲車及工廠入口
處柱子(編號①),並走進乙車旁右側(編號C),不停左右張望。
【05:23:11】被告轉身往馬路方向走出,往右靠近甲車前方,不時往工廠內部張望。
【05:23:46】被告於甲車前方及甲車旁左側(編號B)間走來走去。
【05:23:59】被告轉身往馬路方向走出工廠。
【05:24:04】被告自畫面右側離開。
【05:24:07】監視器1附近似乎有人開燈,畫面變亮。
⒉監視器2部分:
錄影時間「9/30/201205:10:00」至「9/30/201205:19:59」:
【05:10:05】被告由畫面右下方走入,嘴上叼著香菸,左手持發亮之手機,轉頭往工廠內部查看。
【05:10:10】被告往左轉,從柱子(編號①)前走入工廠。
【05:10:28】被告從工廠走出,停在工廠入口處前方(編號A),低頭看其手中手機。
【05:10:38】被告原地轉身看了下後方後,往柱子(編號
①)前方移動,停在柱子(編號①)前,再次低頭看手中手機。
【05:10:58】被告左轉從柱子(編號①)後方走入工廠。【05:11:50】畫面上方有一男子在馬路上騎腳踏車,經過
工廠時,有轉頭看工廠,往畫面右下方移動離開。
【05:12:38】被告從工廠內柱子(編號①)後方走出,向馬路方向往畫面上方走去。
【05:12:50】被告向左轉頭看了看工廠內部,向左轉走入工廠內柱子(編號②)後方。
【05:13:17】被告從工廠柱子(編號②)後方走出,並低
頭查看其右手持有之不知名物體。【05:13:21】被告走在馬路上,從畫面上方往右下方移動。
【05:13:25】被告仍走在馬路上,向左轉頭看著工廠,繼續往畫面右下方移動。
【05:13:33】被告由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
△其餘錄影畫面並無出現重要內容,無勘驗實益。
錄影時間「9/30/201205:20:00」至「9/30/201205:29:59」:
【05:21:21】一輛銀色五門掀背式自小客車行駛於馬路,
由畫面上方進入,經過工廠前,駕駛為一名穿著淺色上衣男子,由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
【05:22:20】被告由畫面右下方走入畫面內,向工廠靠近。
【05:22:35】被告左轉從柱子(編號①)後方走入工廠。【05:23:12】被告從工廠內柱子(編號①)後方走出,往
畫面下方移動走入工廠內柱子(編號①)前方。(從此角度無法看到被告之動作)【05:23:58】被告從工廠柱子(編號①)前方走出工廠,
其左手插在其短褲口袋內,往畫面右下方移動。
【05:24:05】被告由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
⒊監視器3部分:
錄影時間「9/30/201205:10:00」至「9/30/201205:19:59」:
【05:10:09】被告由畫面右側走入工廠入口處前方(編號
A),嘴上叼著香菸,左手持發亮之手機,往工廠內部方向前進並左右張望。
【05:10:13】被告走入甲車旁左側(編號B)。
【05:10:19】被告轉身,從甲車旁左側(編號B)走出。【05:10:21】被告停在甲車前方,面向工廠內柱子(編號①),巡視柱子後方所擺放之雜物。
【05:10:24】被告轉身,往馬路方向走了幾步,停在工廠
入口處前方(編號A),左手叉腰,低頭查看右手持有之發亮手機。
【05:10:35】被告仍停在工廠入口處前方(編號A),其
頭向後轉,往監視器方向查看,四處張望後,回頭往馬路方向走了幾步,停在工廠入口處柱子(編號①)前方,繼續低頭看手中手機。
【05:10:57】被告走入乙車旁右側(編號C),其右手持發亮之手機,左右張望。
【05:11:25】被告停在乙車旁右側(編號C),其停在原
地,身體前後晃動,疑似在用力拉扯物品,並有彎腰查看之動作。
【05:11:42】被告轉身自乙車旁右側(編號C)走出,經
過乙車前方,向左轉入乙車旁左側(編號D)。
【05:11:57】畫面上方有一男子在馬路上騎腳踏車,經過
工廠時,有轉頭看工廠,往畫面右側移動離開。
【05:12:26】被告自乙車旁左側(編號D)走出,停在乙
車前方,仍轉頭往乙車旁左側(編號D)內查看。
【05:12:37】被告轉身往馬路方向走出工廠。
【05:12:41】被告往畫面上方移動,其右手伸入短褲右側口袋拿出手機觀看。
【05:12:50】被告向左轉再次走入工廠。(從此角度無法看到被告之具體位置)。
【05:13:18】被告從工廠往馬路方向走出,從畫面上方往
下移動,邊走邊低頭觀看其右手所持之手機。
【05:13:25】被告向左側轉頭,往工廠內部觀看,持續往畫面右側移動。
【05:13:29】被告自畫面右側離開。
△其餘錄影畫面並無出現重要內容,無勘驗實益。
錄影時間「9/30/201205:20:00」至「9/30/201205:29:59」:
【05:21:23】一輛銀色五門掀背式自小客車行駛於馬路,由畫面上方經過工廠前,由畫面右側離開。
【05:22:25】被告由畫面右側走入畫面內,躡手躡腳靠近
工廠柱子(編號①),並不停向工廠內張望。
【05:22:34】被告走入乙車旁右側(編號C)。
【05:22:45】被告停在乙車旁右側(編號C),並有低頭查看之動作。
【05:23:09】被告轉身自乙車旁右側(編號C)走出,往畫面下方移動。
【05:23:16】被告走入甲車前方,其右手拿一支細長形物
體,彎腰放在工廠柱子(編號①)後方雜物堆上。
【05:23:24】被告面向工廠內部,其雙手插在其短褲口袋
內,往甲車前方之右側靠近,並從甲車前方探頭往工廠內部查看。
【05:23:31】被告轉身走向甲車前方之左側,以其左手扶著甲車,往甲車旁左側(編號B)內張望。
【05:23:44】被告走入甲車旁左側(編號B),但隨即轉
身走出,雙手插在其短褲口袋內停在甲車前方,仍面向工廠往內部張望。
【05:23:56】被告轉身向馬路方向走出,往畫面右側移動。
【05:24:00】被告自畫面右側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