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彬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文彬於民國103年5月16日12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桃園市○○區○○○路○○○○號世貿帝國大樓地下停車場車道口,與該處警衛即告訴人 曹常金 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連續以「幹你娘」、「我就是要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之人格名譽遭受貶損。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