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謝進松
送達代收人 姚宗樸 律師
被告 吳旻浚
上列被告等詐欺等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旻浚、何冠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本案判決有罪,原告確因其等犯罪而受有損害,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李宜庭就本案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