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謝進松

送達代收人 姚宗樸 律師

被告 吳旻浚

李宜庭

何冠霖

上列被告等詐欺等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旻浚、何冠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本案判決有罪,原告確因其等犯罪而受有損害,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李宜庭就本案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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