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杜卉仙 被告 范任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投交簡第245號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