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52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68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其上開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人對本件依法原不得抗告及再抗告之案件,一再聲明不服,而提出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揆諸上開規定,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