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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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廖有添 被告 諶志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97號判決後,檢察官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136、53305、536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犯嫌部分,本院合議庭即無從審酌,並不屬審理之範圍內,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合法處理。原告既以前述退併辦部分之犯罪被害人身分,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