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曾能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民國年月日)│(%)││├─┼─────────┼─────────┼───┼──────────┤│1│313,816元(其中計│97.3.25~104.8.31│15│暨自民國97年3月25日│││息本金258,508元)│││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104.9.1~清償日止│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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