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是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