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1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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