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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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9號聲請人 蔡漢堂 相對人 謝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積欠水電工程尾款新臺幣361,750元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聲請人補正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1件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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