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聲請人永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靜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8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永罡實業有限│長友企業有│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3,822元│106年3月31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限公司│昌分行││││││├──┼──────┼─────┼─────┼──────┼────────┼───────┼──────┼───┤│002│永罡實業有限│統統工業股│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6,195元│106年3月31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份有限公司│昌分行││││││├──┼──────┼─────┼─────┼──────┼────────┼───────┼──────┼───┤│003│永罡實業有限│歐堡儀器股│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14,175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份有限公司│昌分行││││││├──┼──────┼─────┼─────┼──────┼────────┼───────┼──────┼───┤│004│永罡實業有限│精敏精機股│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9,188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份有限公司│昌分行││││││├──┼──────┼─────┼─────┼──────┼────────┼───────┼──────┼───┤│005│永罡實業有限│丹耀貿易有│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35,700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限公司│昌分行││││││├──┼──────┼─────┼─────┼──────┼────────┼───────┼──────┼───┤│006│永罡實業有限│皇明興業有│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5,880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限公司│昌分行││││││├──┼──────┼─────┼─────┼──────┼────────┼───────┼──────┼───┤│007│永罡實業有限│新鶴達貿易│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7,088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股份有限公│昌分行│││││││││司│││││││├──┼──────┼─────┼─────┼──────┼────────┼───────┼──────┼───┤│008│永罡實業有限│豐輝國際企│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416元│106年3月31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業有限公司│昌分行││││││├──┼──────┼─────┼─────┼──────┼────────┼───────┼──────┼───┤│009│永罡實業有限│昶特有限公│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5,670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司│昌分行││││││├──┼──────┼─────┼─────┼──────┼────────┼───────┼──────┼───┤│010│永罡實業有限│大興橡膠股│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33,000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份有限公司│昌分行││││││├──┼──────┼─────┼─────┼──────┼────────┼───────┼──────┼───┤│011│永罡實業有限│漢睫企業有│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4,074元│106年3月31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限公司│昌分行││││││├──┼──────┼─────┼─────┼──────┼────────┼───────┼──────┼───┤│012│永罡實業有限│添五有限公│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31,259元│106年4月15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司│昌分行││││││├──┼──────┼─────┼─────┼──────┼────────┼───────┼──────┼───┤│013│永罡實業有限│凱士士企業│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321元│106年3月31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股份有限公│昌分行│││││││││司│││││││├──┼──────┼─────┼─────┼──────┼────────┼───────┼──────┼───┤│014│永罡實業有限│興陽實業股│華南銀行大│000000000000│4,284元│106年3月31日│ND0000000││││公司洪秀靜│份有限公司│昌分行││││││└──┴──────┴─────┴─────┴──────┴────────┴───────┴──────┴───┘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