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感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64號
聲請人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6年度感抗字第38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並於民國96年2月13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已執行逾一年八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明松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