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榮助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4年度偵字第7133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命令向公庫支付款項,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104年度撤緩字第443號)後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榮助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新竹縣新埔鎮竹71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竹71線7.5公里處時,本應注意依速限行駛,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適有行人即被害人卓 陳秋梅 沿竹71線由北往南方向行走在路肩至該處時,稍微偏左走出路肩,被告邱榮助超速行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撞擊被害人 卓陳秋梅 ,被害人卓陳秋梅因而倒地,經送醫急救仍不治,因認被告邱榮助涉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邱榮助所涉過失致死案件,係於105年3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10日竹檢 坤精 105撤緩偵45字第1948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業於105年4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邱榮助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
2、16頁)。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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