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8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盧原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宗耿 、 李慶旺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又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原告應按照被告人數檢送本件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給本院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