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9號上訴人 林承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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