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566號債權人黃培嘉代理人賴佩霞律師債務人杜家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桓茂有限公司、揚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除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竹市外,其餘均係設址於桃園市,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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