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上訴人
即
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院卷第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姿儀